刘某某高烧、腹痛、呕吐、腹泻,到xx县医院就诊,入院诊断急性胃肠炎。于年8月21日,到xx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侧输卵管积脓,行双侧输卵管切除术,部分卵巢切除术。刘某某是婚育妇女,不能生育二胎。年2月11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94元。
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胃肠炎,输卵管切除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一.引言
高烧腹痛误诊为急性胃肠炎,致双侧输卵管切除八级伤残,从而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刘某某与xx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X民初号”。
二.基本案情
年8月8日,刘某某高烧、腹痛、呕吐、腹泻,到xx县医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以急性胃肠炎收入院,入院后,进行腹部平片,呈多处小气液平面,心电图正常,腹部彩超、提示阑尾炎回声略减低,入院诊断急性胃肠炎,治疗不见好转,刘某某便提出出院,主治医生不同意,8月14日,办理出院手续。于年8月21日,到xx医院治疗,入院检查诊断为盆腔脓肿,出院诊断为双侧输卵管积脓,行双侧输卵管切除术,部分卵巢切除术。
三.裁判结果
刘某某与xx县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事实清楚,参考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本院认定xx县医院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年2月11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94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由于xx县医院误诊,延误治疗时间,导致病情恶化,扩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开始发现是输卵管病症及时治疗,不至于将输卵管切除,刘某某是婚育妇女,不能生育二胎,造成重大精神损害,刘某某的经济损失是xx县医院误诊造成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xx县医院赔偿刘某某的各项损失.37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xx县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医方辩称:xx县医院对刘某某的诊治行为经司法鉴定存在过错,是间接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比,明显偏轻,并且参与度为次要责任,结合刘某某的病情,xx县医院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某某过度维权,导致的诉讼费用的增加,不应由xx县医院承担。刘某某陈述的治疗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具体的诊治过错以鉴定结论为准。
(三)医疗鉴定意见:xx县医院对刘某某腹痛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刘某某的双侧输软管切除、右卵巢部分切除的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次要责任;刘某某的双侧输卵管切除、右卵巢部分切除为八级伤残。
(四)法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xx县医院应承担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损失。此外本院根据伤残等级及过错程度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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