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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14 12:54:00

泛亚400亿产品深陷兑付危机 监管:有责任但缺依据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最近被报道疑似身陷兑付危机。这家号称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名下有一款叫日金宝的产品,怎么听怎么像一款理财产品,而且宣称年化收益高达13%。


  然而从今年4月开始,这收益开始发不出来了,到7月,连投资者的本金也被冻结,牵涉全国20个省份、22万名投资者,涉事总金额高达400多亿元。有受害者认为,泛亚的行为涉嫌集资诈骗,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日金宝的模式类似于庞氏骗局,俗称空手套白狼,就是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目前,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却依然未能得到兑付。那么日金宝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是投资理财还是非法集资?当地的金融主管部门扮演了什么角色?又是否担负起了相应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到云南省金融办、昆明市金融办和当地警方处采访调查。


  昆明公安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处负责人表示,由于情况复杂特殊,有关部门已经成立调查小组,对于报案者先暂做登记的处理。


  昆明经侦支队负责人:泛亚的事儿,*府这边已经成立了工作小组,我们只是其中一部分,安排给我们的工作就是先登记。


  对于日金宝的后续遗留问题,泛亚所给了投资者几种选择:例如留在泛亚的强行锁仓两年;或者转到泛融等。而维权投资者表示对于这几个方案他们都不接受,认为有风险。据了解,泛融成立于2015年1月23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而目前该站已经无法正常注册登录。昆明市公安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一位警官给出了原因。


  警官:为什么泛融只接收了一小段时间?因为泛亚的盘子太大了,如果转的人太多,泛融那边根本支撑不住。所以泛融收了一段时间就停了。


  云南省省委书记李纪恒本月10号在全省金融工作调研座谈会上指出,维护金融稳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相关部门要做好泛亚所的风险处置的相关工作。


  既然泛亚所和维权的投资者,对于400亿元资金的问题持有不同意见,谁也说不清。那么作为谁审批谁监管的云南省、昆明市两级*府对应的监管部门,是否又能够说清楚呢?泛亚所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来到云南省金融办公室希望了解情况,对方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有关情况无法透露。


  而在一段由维权者提供的他们和省金融办工作人员沟通的视频中,该负责人给出了这样的答复。


  省金融办工作人员:我就讲一句可能被拍下来的话!这个事儿,省金融办想管,管不着!如果省金融办能管,事情就不是这个样子了!


  在采访中,该机构综合处以及金融处唐姓负责人和季姓负责人回复投资者表示,省金融办只负责相关清理整顿工作,相关文件已经于8月份上报到部级联席会议了,而具体监管问题要去问昆明市金融办。


  来到了昆明市金融办公室了解情况,金融处室的一位负责人表示,省金融办没有监管责任的说法站不住脚。


  市金融办负责人:其实省里面市里面都有这个责任,省金融办让你们来找我们也不算错,但是他说他们没有责任这个肯定是不对的。他是有这个监管责任的。


  此外该负责人还透露泛亚所当初发布日金宝,也就是委托受托业务,并没有向他们报告过。


  市金融办负责人:是这样,如果是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是需要银监会批准的,交易所开设的这个日金宝,他们没有和我们报告过,出了事儿以后,我们询问过交易所,他们说从来没有发行过日金宝。


  泛亚所8月底发布公告称,停止原委托受托业务,也就是投资者口中的日金宝业务,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相关规定,和省市清整办的要求。而昆明市金融办负责人透露,泛亚所的行为只是企业行为。


  昆明市金融办负责人:委托受托业务的停止是企业的行为,不是*府的要求。*府的要求只能是按照37、38号文的规定来做。所以泛亚的那个公告里面还说监管部门对他要求T+5什么的,所以导致了业务出现问题。其实T+5的要求是2011年的国务院37、38文规定的。2011年他们就知道这个情况。


  该负责人表示,泛亚所单方面改变交易规则的做法,在法律层面上讲是不生效的。那么当地的金融主管部门对泛亚所的行为,是否负有监管责任?


  2010年12月27日,昆明市*府颁布了《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交易所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但是该负责人解释,由于国发37、38号文的出台,上述暂行办法不再执行。而清理整顿工作没有完成,部际联席会议还没有验收通过,所以新的监督管理办法目前也没有出台,他们虽然有监管的责任,但是确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昆明市金融办负责人:如果说是有一个明确的监管规定,我有行*检查权、处罚权,我可以监管,现在是只有国务院37、38号文件。而37、38号文件只是让地方进行清理整顿,但是没有赋予我们对它行*处罚、采取行*强制措施的权力。所以目前我们也非常尴尬,目前仍然处于只有37、38号文件可以依据的阶段,我们的管理监督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看起来你也应该管,我也应该管,但是出了事以后谁又都不管。然而投资者的400个亿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决不能稀里糊涂就没了。只有监管权、没有处罚权,难道就不能避免这件事的发生吗?监管权难道是摆设吗?既然监管已经失职,善后就不要再缺位,投资者的400亿能不能拿回来,中国之声也将继续关注。( 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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