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法完善预备役*官制度
新华北京8月28日电(陈菲、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备役*官法的决定。建立健全*地预备役*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预备役*官*衔制度、完善预备役*官的等级 修改后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了预备役*官制度。预备役*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官的主要来源之一。现行的预备役*官法自1996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贯彻*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健全预备役*官制度,保持预备役*官储备规模,提高预备役*官队伍建设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现代化建设在新的起点上扎实推进,执行多样化*事任务日益增多,需要对现行法律中的一些内容,诸如预备役*官的储备结构、选拔配备、征召动员、教育培训等规定进行完善和修改。 解放*总*治部干部部部长于大清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根据修改后法律规定,非*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增加作为预备役*官的选拔来源之一。对此,于大清说: 目前全*预备役*官队伍的结构不是很合理,特别是专业技术*官,比例偏低、素质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要适应建设信息化*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需要,这方面的差距比较大。
修改后的法律把地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预备役*官选拔的一个重要来源,既体现了*民融合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预备役*官队伍的结构。 于大清认为。近年来,我国各地在预备役*官队伍建设和管理实践中,探索、摸索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其中,预备役*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协调解决预备役*官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将这一有效做法规范化,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人民解放*总*治部、*区*治部、省*区(卫戍区、警备区)*治部、*分区(警备区)*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府部门,建立健全*地预备役*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修改后的法律还充实完善了动员征召的规定,专门增加了 预备役*官的征召 一章,明确了预备役*官征召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征召程序、重点环节等。据介绍,增设这一章,其主要目的一是充分体现国防法律的特色,增强法律对战时*事行为的调整功能,为预备役*官战时征召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确保依法动员、依法征召;二是注重征召内容的完整性,对战时征召工作进行规范,为制定相关配套*策提供依据;三是着眼于强化预备役*官的使命意识,使他们随时准备依法应召,遂行作战任务,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的神圣义务。为此修改后的法律强调: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尚未被征召的预备役*官,未经其所在部队或者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的,接到征召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此外,修改后的法律还对预备役*官的奖励和优待以及预备役*官服役年龄、法律责任等也都予以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