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劳动尊严须靠法律刚性保障
劳动最光荣 ,这是劳动节期间流传颇广的一句话,它凝聚了一种积极的劳动价值观,容易让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与之产生共鸣。今天对劳动价值的肯定,既因为个人是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单元,对劳动价值的肯定就是对个人的肯定,还出于这样一种朴素的认知,即劳动无低贱与高贵之分,大凡勤劳致富,都理应受到鼓励。这是当前对劳动的普遍共识,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让抽象的价值认定落实到具体情境中,让劳动者感受到光荣。相对社会对劳动价值的认可,在日常的生活中,纷至沓来的信息彰显的却是劳动价值的虚无。不知从何时起,年底的 跳楼讨薪 在各地涌现,此类现象在早期尚能引发一些怜悯,乃至国家领导人亦为农民工讨薪,如今则显得了无新意,因此被视为故伎重演,有媒体甚至残忍地称其为 跳楼秀 。今天国人知晓普通劳动者的脆弱与不易,逐渐适应 跳楼讨薪 现象,这恰恰说明,劳动价值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受到重挫。故 劳动最光荣 的观念光靠单向的价值灌输是不可行的,惟有劳动者感知自身劳动的社会价值,并通过看得见的方式予以相应的肯定与保障,此种信念才能收获社会基础。当前劳动多是建立在一定的契约关系基础之上,劳资双方出于保护各自利益,对于两者的权益往往有所规定,而在法制框架之内,对劳动权益的保护亦有大量篇幅的明文规定。因此,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过程反映出的刚性,法律能否在具体情境中摆脱有名无实的弊窦,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社会的劳动观念。十八年前,我国颁布劳动法,时值改革开放的高潮,出台此法律意在与市场经济相对接,十八年后的今天,劳动法进一步完善。然而,正如有媒体报道所揭示的那样,部分法律规定未能得到落实,企业或视而不见,或用 内部规定 敷衍搪塞。这其中,社保金、妇女生育权等领域的违规现象尤为明显,尽管在劳资纠纷过程中,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但一个必须正视的状况是,在现有的制度保障体系中,企业违规成本低廉,而职工维权成本却显得高昂。很多时候,职工不得不因此忍气吞声,甚至为此放弃自身的利益诉求。一个极端的现象是,有农民工群体因为未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工伤事故后得不到工伤赔偿。在职工和企业两者之间,前者无疑处于弱势地位。而且,不容忽视的是,在日常的维权过程中,有的地方*府与企业沆瀣一气,譬如近来有媒体即报道,河南某地方*府买断尘肺病人索赔权。或正因为上述状况,近年来,劳动维权问题以群体性事件的面貌出现的现象日趋普遍。这种倾向与劳动维权机制不健全有关,和西方国家多依靠行业工会不同的是,当前我国解决劳资纠纷问题主要通过*府部门或司法程序,这种途径的弱点是维权成本过高,许多原本可通过协商解决的劳资纠纷,往往因为缺乏中立的仲裁者而被搁置,或因此将问题扩大化。当然,从更长远的角度看,劳动者权益保护须强调法治原则,首要的便是执行劳动法。 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劳动节期间的重要表态,须知 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 的要求,是建立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之上。工人上下班被搜身,富士康接连出现工人跳楼现象,批评者感慨现代社会,工人已沦为流水线上的一环,并据此认为工人尊严丧失,这种颇具哲学思辨色彩的担忧,如今在 世界工厂 的中国社会几成现实。鉴于劳动法多项条款被漠视,这意味着今后 劳动最光荣 观念的普及以及劳动者尊严的获得,都将从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