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川刑初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继宇,曾用名陈宇宇,男,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4月3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丽英,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继宇犯故意伤害罪,于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继宇及辩护人徐丽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6月18日,被告人陈继宇经四川省资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为HIV-1抗体阳性(+)。简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简阳疾控中心)将确证结果电话告知了陈继宇。
被告人陈继宇未到简阳疾控中心进行治疗,并于年下半年,陆续通过“Blued”手机社交软件结识当时均系未成年人的王某樊、王某成、曹某、被害人周某龙,在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与几人发生同性关系。年5月左右起,陈继宇与周某龙同居并多次在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年4月18日,周某龙经简阳疾控中心确证为HIV-1抗体阳性(+)。
年4月3日,简阳市卫生健康局的工作人员报警。同日,民警在被告人陈继宇经营的家具店内将其现场挡获。陈继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HIV-1抗体阳性(+)即为有HIV-1型艾滋病病*感染;简阳市公安局在侦查期间扣押了陈继宇白色Iphone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继宇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艾滋病确证检测报告单复印件,艾滋病抗病*治疗病历记录,情况说明,工作说明,证人邓某、曹某、王某繁、袁某彬、王某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龙的陈述,被告人陈继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宇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被害人周某龙发生性行为,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继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继宇的辩护人提出陈继宇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不能确定系被告人导致本案中王某樊、王某成、曹某三人感染艾滋病病*的辩解、辩护意见,因公诉机关在起诉中并未指控王某樊、王某成、曹某三人感染艾滋病病*系被告人所致,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陈继宇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与犯罪直接相关的涉案物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综合陈继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继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4月3日起至年6月2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白色Iphone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简阳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囯斌
审 判 员
李 颂
人民陪审员
赖 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汪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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