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写个生活话题。
我这一代人,正好经历中国的改革开放。开放的中国自然欣欣向荣,但也有一些不好的东西进来。这很能让人联想到小平同志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改革开放了,我们打开了窗户,引入了好的东西,但难免会有苍蝇蚊子飞进来。”
对我们来说,最可怕的就是艾滋病。当年年龄小,社会上天天宣传,于是在幼小的心灵中都形成了阴影,认为得了艾滋病就等于得了绝症,就会自绝于人民,自绝于社会。
这么多年,社会上对艾滋病认识好像恢复了正常,而且似乎周围没有这样的人群。
前几天晚上入睡前,我突然想,是不是现在的艾滋病不似当年严重了,但一条新闻打了我个耳光,而且很响亮。
年1月4日,上海闵行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
这个民法典第一案很有点意思。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后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最终证明李某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闵行法院经审理,并依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尽管我对许多民法典第一案不是太认可,但这个真的要感谢《民法典》的呵护。
否则,就得靠“夫妻应当相互忠诚”这个万能诚信条款了。
见到艾滋病婚姻,想起前几天广西河池市明知患有艾滋病仍强奸15岁“精神病”女患者,这起判决结果引起广大网友质疑的案例。
据媒体报道,该案发生在河池市都安县,47岁男子袁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强奸15岁女生蓝某。且根据司法鉴定显示,被害人蓝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侵害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按照正常人的逻辑,在强奸、精神病、未成年人、故意传播传染病等罪责叠加下,从重处罚理所应当,但最终该男子也只是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不少网友都认为量刑过轻。
记者年1月4日从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已生效的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袁某某强奸一案调卷审查,近日将公布审查结果。
相信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也知道,这个判决是多么的荒谬,因为与正常人的认知根本不一致。也相信这个案件很快就会有不同的判决。
但如果我们的司法者连普通网友都不如,那我们的司法权威从何而来?
看来,艾滋病离我们并不远,甚至有些还很近。
年初关于“有人用艾滋病血液扎针”的传言在津城散播,一时间,“扎针”传言闹得人心惶惶。一段时期,天津市警方连续破获了两起以打艾滋病*针相威胁的入室抢劫案,歹徒用装有红药水的针管诈称为艾滋病人的血液,以打针相威胁,胁迫受害群众。
有关有人用装有含艾滋病的注射器扎市民的传闻,造成天津全城不安;天津警方抓获了4名用针扎人的犯罪嫌疑人;天津电视台播出专家释疑:艾滋病病*离开人体一分半钟后因血液凝固就会死亡,除非病*携带者现场抽血后立即大量注射给他人,否则,用扎针的方式很难传播艾滋病病*。
这个多万人口的特大城市,出现这种普遍性的令人不安的气氛,源自于一个传闻:据说一批河南的艾滋病人来到天津,在商场、超市、路边等公共场所,用装有含艾滋病*血液的注射器乱扎市民,报复社会。大家在街上都有意识地保持着距离,打破距离的行为通常都会碰到警惕甚至敌视的眼神。
不用说天津,当年我在山东老家工作,离天津不算太远,这个传闻在小城也有。
一晃18年了。
看来天下并不是无艾,不过是我们选择性遗忘而已。
王学堂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