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慢性腹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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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27 1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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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又到“12.1”第30个“世界艾滋病日”。

今年我国宣传活动主题是“共担防艾责任,共享健康权利,共建健康中国”。

??对于艾滋病,大家都不陌生,也知道其的危害性。今天(11月30日),宁波市卫计委通报:从年宁波发现首例艾滋病*感染者以来,截至年9月30日,宁波市已累计报告HIV/AIDS(HIV感染者和病人)例,其中,HIV例,AIDS例。宁波市现住且存活病例例,其中,HIV例,AIDS例,死亡登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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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去数据不高,宁波艾滋病整体疫情仍处于低流行状态。可形势依旧不容乐观,今年1-9月宁波HIV/AIDS新报告病例数较年同期呈增长趋势。

大家都知道,性接触、血液和母婴,这三种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

宁波今年1-9月,HIV/AIDS新报告病例经性传播比例为95.5%。其中,同性性接触传播占38.6%,异性性接触传播占56.9%。

而在性传播中,男男同性性接触人群的感染率居高不下,监测数据显示,年男男同性性接触人群的感染率为7.8%。

与年同期相比,宁波新报告HIV/AIDS病例中,25-49岁年龄组疫情趋于平稳。15-24岁年龄组和50岁以上年龄组较年同期增幅明显,分别增长66.1%和46.7%。

当前,艾滋病已经不像从前那样让人谈虎色变,医学的发展正逐渐让这个病从绝症演变为慢性病。

艾滋病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艾滋病的无知、偏见和歧视。

感染了艾滋可以结婚吗?能够就业吗?被单位拒之门外该怎么办?

日前,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一些律师和法官。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艾滋病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来说,其合法权益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他们自身也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等。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

江苏南通有这么一个案件:一对夫妻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婚检机构进行婚检,结果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婚后,女方生了孩子,男方这才发现,妻子原来早就患有艾滋病。近日,他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并索赔12万元,被法院驳回。

那么,艾滋病病人到底能不能结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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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红律师表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艾滋病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由此可见,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艾滋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杨红说,从医学角度来看,《关于对艾滋病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中规定,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换言之,艾滋病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并未被禁止结婚,而是暂缓结婚。”

杨红认为,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只做原则性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最终要由医学鉴定来明确。

享有隐私权但应尊重配偶知情权

艾滋病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保有隐私的权利。《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医疗卫生机公开信息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但杨红认为,所有的权利都有它的边界。这个“边界”,通俗地说就是“你所做的事不能侵犯到别人的权利”。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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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规定,艾滋病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对医生和最亲密的人不能隐瞒病情,这不仅仅是尊重对方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不要让人们处在不可控的风险当中。”杨红认为,不应对配偶一方进行隐瞒,在隐私权与配偶的知情权上,配偶的知情权高于隐私权,“因为隐瞒所导致的结果有可能是侵犯配偶一方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

艾滋病人就业受法律保护

今年6月,广东省第一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二审宣判,这也是国内第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艾滋病病*为由侵犯劳动者权益败诉的案件。

案件中的原告阿明(化名)在参加某次事业编制招聘考试中,因体检被查出艾滋病病*,被单位拒之门外。二审判决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要求阿明“离岗休息”违反《劳动合同法》,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及变更劳动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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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鹿城法院法官叶爱武指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条例》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尽管多部法律规定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但现有法律仍然有漏洞存在。”叶爱武告诉记者,就业歧视行为之所以难被确认为“歧视”,主要还是因为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对于“歧视”的确认零散分布在各部法律中,有些甚至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实践上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使对艾滋病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可以堂而皇之地出现。”

“明知”患病故意传播可构罪

宁波北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疾病的案件。

年10月底,何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在宁波市北仑区一美容店内向嫖娼人员王某卖淫,后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专项行动中被抓获。民警办案过程中,何某承认自己曾因艾滋病就医,民警随后从医疗机构调取了她的就医资料。何某因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元。

北仑法院刑庭法官马艳华介绍,像艾滋病这样的疾病,具有较高的隐蔽性,除患者本人外,他人难以发现,因而此类案件侦查难度较高,被诉至法院的数量也较少。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或者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或者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公安机关即可立案追诉。

马艳华表示,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淋病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浙江法制报

编辑:金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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