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是一次常规的入职体检,一位四医院做了艾滋病病*(HIV)检测项目。结果,被检测出携带艾滋病病*的他因此丢了原本憧憬的工作。
该青年认为,自己已经跟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果因为自己是HIV携带者就不让继续上班,“这是标准的歧视。”
于是,他开始收集证据,决定起诉公司。
在法院的调解下,该青年和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补发他双倍工资,且与其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既拿到了相关赔偿,又能回到原来的工作单位,可见法律对于艾滋病患者的权益还是起到了保障作用。
但这一新闻最近在网上又引起很大争议,很多网友力挺单位原来的做法,认为是对其他员工负责,而艾滋病患者隐瞒病情的行为,可能侵害其他无辜同事。
(因入职体检查出艾滋丢了工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从法理上来说,用人单位的入职体检能不能做艾滋病病*检测项目,应该没太大争议。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则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该青年坚持自己有不做艾滋病病*检测的权利,无可厚非。
只是,部分网友担忧的问题是,当事青年的同事有没有不和他一起工作的权利?这个问题,不免让人心情沉重。
目前,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抗击艾滋病的舆论环境正在不断改善,不歧视艾滋病患者在社会已有极大共识。但是,懂得道理是一回事,在日常生活中实践又是另一回事。
从不少网友的评论来看,公众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尚未被完全消除。某些网友不理智的言论当然是不可取的,但他们的心情也不是不能被理解。
可见,想让艾滋病患者完全融入社会,还有一段路要走。
我们究竟该如何解开那些谈艾滋病色变者的心结?其实,他们未必不知道,在一般的工作环境下传染艾滋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某种莫名仇视的心理,恐怕还是来源于对未知的恐惧。
从上述案例来看,信息传播透明、公开,才能消除一些不必要的误会,营造坦诚相待的融洽气氛。
根据新闻报道,当事青年所在单位的领导在得知法院调解结果后,召集了部门负责人开会,参会的同事们一致投票表示愿意和艾滋感染者共事。
这个双赢的结果,不仅为该青年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也能让旁人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猜忌。
事实上,对于艾滋病患者不适宜工作的范围,国家早已有了明确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因此,只要不在上述范围内,艾滋病患者就有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公众也完全不必因为有一个患有艾滋病的同事而感到担心。如果在这些范围之外的公司体检也都查艾滋,都如有些网友呼吁的,拒绝艾滋病患者正常入职,恐怕会助长整个社会的敌对情绪。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我们无从得知,那位青年在入职前有没有隐瞒自身病情的想法。若他真有此意,而在事后又被曝光患有艾滋病,恐怕只会给他带来更大的麻烦。不难想象,到了那时,他的同事将会如何看待他。
在对艾滋病人事实上还是存在误解甚至歧视的社会语境下,到底该把这个“隐私”保护到什么程度,的确是个两难困境。
身患艾滋病与道德、品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是公众应该明白的道理,也是患者本人应该克服的心理障碍。同事对待他的友善态度已经证明,只要开诚布公,艾滋病病*可能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可怕。
此案最值得欣喜之处,就在于当事青年在收获赔偿之后还能回到工作岗位。历经多年的维权,至少在法律上,艾滋病患者这一群体的就业权有了一定保障。
但这一个案到底能不能代表艾滋病患者的普遍状态,还得打上一个问号。但我们至少该认识到,给予艾滋病患者正常的劳动权利,既是对其人格的尊重,也是让其避免自暴自弃,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的明智决定。
那些对当事青年口出恶语的网友,也是时候抛弃一些过时的想法,停止制造人为的社会撕裂。说到底,尊重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不仅是为了维护艾滋病患者的利益,也和我们每一个人有关。一个不会抛弃任何群体的文明社会,才是我们安居乐业之所。
(文:李勤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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