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慢性腹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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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18 1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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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因在新公司的入职体检中查出HIV-1抗体阳性,四川内江小伙儿谢某(化名)被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年4月28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谢某和作为被告的企业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此前的双倍工资元,双方签订两年劳动合同。

最近,谢某又以隐私侵权为由,医院、内江市市中区疾控中心、内江市疾控中心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小伙儿入职体检被查出感染艾滋病*

年3月,谢某到一家文创公司应聘,并在入职考试中获得第一名。很快,他就接到单位通知,赶紧到公司上班。

年4月初,谢某开始在新公司工作,很快就适应了新岗位,干得还不错,领导对他也很友善,电话通知他可以转正。

年5月,谢某在入职体检时,HIV抗体检测呈阳性。6月9日,单位人事告诉他,因体检不合格,公司决定让他回家养病。7月27日,谢某收到公司支付给他的元工资。之后,公司从未主动联系谢某,也不再给他发放工资。

谢某到法院提交诉状

后来,谢某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年1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于1月25日上午开庭审理。

年4月28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谢某和作为被告的企业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此前的双倍工资元,双方签订两年劳动合同。

谢某说,在与公司诉讼期间,“单位的领导召集了部门负责人开会,参会的同事们一致投票表示愿意和艾滋感染者共事。”

今年5月,谢某重返了自己喜欢的岗位,同事、领导对他也很关心,对此他深表感激。

医院、疾控中心侵犯隐私权

最近,谢某又以隐私侵权为由,医院、内江市市中区疾控中心、内江市疾控中心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谢某在起诉书中称,他于年5月8日应聘某公司要求前医院参加入职体检。医院在未告知谢某且未取得要求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的血样样本提供给内江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其委托给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血样进行了艾滋病携带检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3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谢某认为,他是否为艾滋病感染者是自己的隐私,自己有自主决定是否公开和检测的权利,三被告未遵循法律规定,违反了自愿检测原则,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取样、检测并获取相关原告隐私信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谢某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他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他为维护隐私权的合理支出。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将于11月9日开庭。

10月25日,内江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只是收送血液样本,逐级反馈,这一过程符合规定。

HIV感染者呼吁规范艾滋检测

谢某在起诉同时,通过邮局向全国各地疾控中心发出呼吁信,呼吁各地疾控中心尊重受检者检测意愿,严格保护HIV检测者的隐私权利;非国家特定艾滋病病*感染者不能从事工种,疾控中心应拒绝用人单位单方面检测HIV的委托。

有80名HIV感染者在这份联名呼吁信上签名。

10月24日,HIV病*感染者罗某(化名)告诉记者,他就此事签名,是想表明坚决支持和维护HIV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希望用人单位和社会大众对感染者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感染者。

另一位签名感染者张某(化名)称,任何感染者都有工作的权利,谢某的行为是在为这个群体争取正当合法权益。

网友评论

清正:我们可以不歧视他们,但是我们有知道的权力,毕竟大家天天相遇,我们的安全谁来保护?

圆圆的:体检结果该不该公开,单位该不该因为哪些具体的病拒录,这个应该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法制社会,依法办事!

文新:如果感染者谈了恋爱,又不告诉对方自己是感染者怎么办?明摆着不公平!所以应该公开,这不是隐私是私心而已!健康人的权益谁来保障?

卿玖:请你们看清楚艾滋病的传播方式,正常情况是不传播的,而且你们这算是歧视带艾滋病的人。

山居秋暝:有的人有没有点常识?上个班怎么就传染同事艾滋病了?你是和同事发生性关系了还是给同事输血了?且不说还有多少因为不规范用血被无辜传染的,人家怎么得的,和你有半毛钱关系?

您是如何看待的?欢迎留言区讨论。

来源:医院院长、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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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国辉审校:陈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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