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
7月22日0时至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48例,其中本土病例12例(均在江苏);新增无症状感染者35例,其中本土10例(江苏7例,辽宁1例,安徽1例,广东1例)。
辽宁沈阳
新增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
系南京来沈人员
安徽
新增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
系江苏南京一确诊病例的丈夫
广东中山
新增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
曾到过南京禄口机场
浦北疾控提醒:
如非必要,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
1.配合属地*府做好健康管理工作。6月20日(含20日)后有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6月30日(含30日)以来有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7月6日(含6日)以来有江苏省南京市来(返)浦人员应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单位、住宿酒店报备相关情况,接受所在社区的健康监测和规定的核酸检测措施(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封控区域的需落实相应医学观察措施)
2.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要规范佩戴口罩,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积极接种新冠病*疫苗,尽量避免感染的风险
4.对因瞒报、谎报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新冠疫苗接种信息通告
7月24日浦北县12个(名单附表)新冠疫苗接种点开展新冠疫苗接种工作,请带上你的身份证前往接种。不要空腹接种
接种对象:
1.15至17岁无接种禁忌症人群(监护人陪同)2.18至59岁无接种禁忌症人群3.59岁以上无接种禁忌症人群4.7月3日及之前接种第一针次人群(第二针)目前浦北使用的疫苗主要有:
1.新冠病*灭活疫苗(Vero细胞),接种2剂;
2.重组新冠病*疫苗(CHO细胞),接种3剂。
一、可接种的情况
(一)已知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可以接种。
(二)患有心脏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不是急性发作期或不是失代偿期,可以接种。
(三)高血压药物控制稳定,血压低于/mmHg,可以接种。血压长期≤90/60mmHg,但能正常生活,由医生评估后,可以接种。
(四)糖尿病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无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高渗状态、乳酸酸中*),可以接种。
(五)甲减患者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优甲乐),甲功或游离T3(FT3)、游离T4(FT4)正常,可以接种。
(六)慢性湿疹没有明显发作,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七)慢性荨麻疹当前症状不明显,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八)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症状不明显,可以接种。
(九)慢性肝炎非治疗阶段,肝功正常,可以接种。
(十)肺结核不是活动期,可以接种。
(十一)银屑病非急性期(或非进行期),处于不需治疗的稳定阶段,可以接种。
(十二)白癜风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十三)慢阻肺非急性发作期,无明显咳喘,可以接种。
(十四)强直性脊柱炎无急性疼痛表现,且炎症指标无明显异常可以接种。
(十五)抑郁症、焦虑症等病情稳定,正常生活,可以接种。
(十六)精神疾病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可以接种。
(十七)用于治疗糖尿病的各种药物(包括注射胰岛素),均不作为疫苗接种的禁忌。
(十八)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等等)总体原则是谨慎接种。一般情况下,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
(十九)早期恶性肿瘤术后,不再进行放化疗者;中、晚期恶性肿瘤术后超过三年,不再进行放化疗者;肾病综合征、肾移植后吃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感染者;建议接种灭活疫苗或重组亚单位疫苗。
(二十)阴道炎、尿道炎等泌尿系统感染,无发热,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二十一)单纯腹泻,无发热,每日不超过三次,可以接种。
(二十二)心脏病进行支架、搭桥、安装起搏器等手术,术后恢复良好、病情稳定,可以接种。
(二十三)器官移植术后,恢复良好,移植物功能稳定,建议用新冠灭活疫苗。
(二十四)脑血管病(如脑梗塞、脑出血等)治疗稳定后8周且血压控制平稳者,可以接种。
(二十五)骨折、外伤,无感染发热,可以接种。
(二十六)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病*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
(二十七)其他情况或病情经过医生评估后认为可以接种的。
二、暂缓接种的情况
(一)任何原因(如感冒、局部炎症、肿瘤、风湿免疫性疾病等)引起发热(腋下体温≥37.3℃)体温正常后72小时内。
(二)呼吸系统急性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发作期、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或临床未控制;结核病活动期;胸膜疾病急性期等患者。
(三)血压≤90/60mmHg(原因不明)或≥/mmHg、心率在安静休息时低于55次/分或大于次/分、心脏瓣膜病变失代偿期、主动脉夹层、静脉血栓形成、心功能3级或以上、恶性心律失常、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主动脉综合征等患者。
(四)消化道出血、急性胰腺炎、急性肠梗阻、炎症性肠病活动期、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等患者。
(五)急性泌尿、生殖系统感染,严重肾病患者(未控制的急慢性肾炎患者;正在使用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或生物制剂的肾脏病患者;急性肾功能不全患者或慢性肾脏病3期以上即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的患者)。
(六)近期发生糖尿病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高渗状态、乳酸酸中*)者;空腹血糖>13.9mmol/L者;未控制好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者。
(七)淋巴增殖性疾病未控制、再生障碍性贫血未缓解、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活动期、出凝血疾病未控制等患者。
(八)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等)活动期、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明确合并机会性感染或恶性肿瘤未控制的HIV感染者;淋巴瘤、白血病或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患者。
(九)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等患者。
(十)过敏性鼻炎急性期,急慢性湿疹或荨麻疹症状体征明显者,或伴有皮肤其它症状发作期。
(十一)既往新冠肺炎病*感染者(确诊或无症状)6个月内。
(十二)临床医师或接种工作人员认为不适合接种者。
(十三)有难以评估其他情况或病情建议暂缓接种。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以疫苗说明书为准。
三、接种禁忌
严格按照《新冠病*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执行。
(一)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
(二)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三)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四)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五)妊娠期妇女。
四、其他事项
(一)各新冠病*疫苗接种单位在开展健康评估时不能变相开展健康体检,收取体检费用。
(二)15-17岁接种人群需监护陪同接种。
(三)6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接种新冠病*疫苗前要把自身健康状况如实告之接种医务人员,接种点在开展疫苗接种健康评估时要充分把握知情自愿同意原则在充分告知接种疫苗风险的基础上开展接种。
(四)所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接种新冠病*疫苗前要进行现场血压测量,并进行登记。
(五)随着疫苗接种人数上升、疫苗上市后监测和评价数据的增加,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的需要,本指引将适时更新。如本指引与上级新出台文件不相符的,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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