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好我省新冠病*疫苗接种工作,及时为公众和接种人员提供新冠病*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的科学识别与应对,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黑龙江省新冠病*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第三版)》。
一、下列情况可以接种
1.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者。
2.患有心脏病(心律失常,先天性心血管病、心肌炎、主动脉夹层等)、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非急性发作期者。
3.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
4.药物控制稳定,血压低于/mmHg的高血压病患者。
5.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无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高渗状态、乳酸酸中*)的糖尿病患者。
6.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优甲乐),甲功T3、T4与TSH正常。
7.稳定期慢性湿疹患者。
8.病情稳定、无需药物维持治疗的慢性荨麻疹患者。
9.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症状不明显的患者。
10.慢性肝炎非治疗阶段,慢性肝炎、肝炎后肝硬化,口服药治疗阶段,肝功正常、病情稳定。
11.非活动期肺结核患者。
12.脓疱型以外的银屑病患者。
13.稳定期白癜风患者。
1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非急性发作期,无明显咳喘患者。
15.强直性脊柱炎无急性疼痛表现,且炎症指标无明显异常者。
16.抑郁症药物控制良好,生活工作如常者。
17.病情稳定的精神疾病患者。
18.正在使用各种降糖药物包括注射胰岛素者。
19.病情稳定、无需药物控制病情的免疫系统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等)患者,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
20.恶性肿瘤术后恢复良好,不再进行放化疗者;肾病综合征患者;肾移植后服用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感染者,建议接种灭活疫苗或重组亚单位疫苗。
21.阴道炎,尿道炎等泌尿系统感染,无发热,处于非治疗阶段患者。
22.单纯腹泻每日不超过三次,无发热者。
23.曾经做过支架、搭桥及安装起搏器手术,术后恢复正常者。
24.器官移植术后,恢复良好,体征平稳者。
25.脑卒中治愈者,或有后遗症(且病情稳定、血压控制平稳)者。
26.阑尾炎术后、人工流产术后,身体恢复良好,无其他不适者。
27.骨折等外伤,未发生感染和发热者。
28.月经期、备孕期、哺乳期,可以接种。哺乳期女性接种新冠病*疫苗后,建议继续母乳喂养。
29.男性不存在因备孕不能接种新冠病*疫苗的问题。
30.侏儒症。
31.轻、中度缺铁性贫血,不伴有其他症状者。
32.吃保健品或服用保健类中药者。
33.阿尔兹海默症、帕金森病患者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者。
二、下列情况暂缓接种
1.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热(腋下体温≥37.3℃)。
2.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
3.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
4.具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症状者。
5.荨麻疹发作期,有皮肤瘙痒症状者。
6.诺如病*或其它病*引起的急性腹泻者。
7.重度缺铁性贫血和(或)伴有肝脾肿大、心功能异常、或合并感染等症状者。
8.已知或怀疑患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者。
三、下列情况不能接种新冠病*疫苗
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2.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接种新冠病*疫苗后出现任何神经系统反应者。
4.对疫苗成分及辅料和制备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灭活新冠病*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5.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6.妊娠期妇女。
7.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患者。
8.淋巴瘤和白血病患者。
9.自身免疫系统疾病病情未控制,激素用量大于每天20毫克,或者正在应用大剂量免疫制剂的患者。
四、其他情况
1.如果在接种后怀孕或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接种了新冠病*疫苗,不推荐仅因接种过新冠病*疫苗而采取特别医学措施(如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2.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
3.新冠病*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病*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天。
4.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不考虑接种时间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5.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剂次接种,再间隔14天,方可接种新冠病*疫苗。
6.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再接种新冠病*疫苗,以免影响疫苗免疫效果。
7.既往新冠肺炎病*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痊愈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病*疫苗。
8.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核酸及抗体检测。
9.接种后不建议进行常规抗体检测,且抗体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
10.现阶段建议使用同一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当地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11.新冠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次,未按免疫程序完成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
12.新冠灭活疫苗在14-21天完成2剂接种的,无需补种。
13.现阶段普通群众暂不推荐加强免疫。新冠灭活疫苗按照免疫程序完成两剂次,不再加强。
14.没有上臂人员,可以在大腿前外侧中部,肌内注射。
15.其他情况请咨询接种点医生或拨打我省24小时。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大庆石化职工之家欢迎您的加入
长按